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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 發(fā)布時間:2024-07-01

勞動仲裁一般由所在行政區(qū)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,如果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(qū)時,應當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。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裁決不服,則應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當?shù)厝嗣穹ㄔ浩鹪V,期滿不起訴的,裁決書即發(fā)生法律效力,當事人對發(fā)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(guī)定的期限履行。需要注意的是,要在勞動爭議發(fā)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。勞務糾紛找上海天境星峰律師來幫您。麗水專業(yè)勞動糾紛律師事務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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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傷鑒定后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嗎。依據(jù)《工傷保險條例》14條、17條的規(guī)定,在工作地點、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,屬于工傷認定的范疇。工傷認定程序是必須的程序,是工傷索賠的依據(jù)。工傷認定下來后(自接到《工傷認定書》當天開始計算)后的一年內均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。不會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期限。依據(jù)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(guī)定,工傷認定決定下來后,用人單位通常會采取以下措施:在接到認定書后15日內就該工傷認定結果提起行政訴訟,并且可以經過一審、二審而拖延時間。(是否提起行政訴訟是其權利,能否算工傷由法院確定);收集并銷毀對用人單位不力的證據(jù),如把你們手上的勞動合同、工號牌、工作服等收繳上去并銷毀會隱藏。進行協(xié)商,也有可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。因此,在這15天內(用人單位收到工傷認定書之日起)要先行收集勞動合同、工號牌、工作服等證據(jù),并注意其動向。律師專業(yè)解答工傷案件的賠償計算標準。宿遷勞動糾紛專業(yè)律師上海天境星峰律師事務所,專業(yè)處理勞務糾紛,為您的權益保駕護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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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 用人單位不能通過訂立承包合同規(guī)避勞動關系 【基本案情】 2022年2月,崔某到某高纖公司的車間工作。2022年3月,某高纖公司與該車間全體人員(含崔某)簽訂車間承包協(xié)議。承包協(xié)議約定,崔某等要遵守某高纖公司的各項安全制度、本協(xié)議視為某高纖公司與該車間全體人員(含崔某)簽訂的集體勞動合同。某高纖公司于2022年3月、4月、5月分別向崔某支付報酬。2022年6月,崔某在工作中受傷。崔某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,請求確認其與某高纖公司存在勞動關系。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予以支持。某高纖公司不服,訴至人民法院,請求確認其與崔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。 【裁判結果】 審理法院認為,崔某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,某高纖公司具備用工主體資格。崔某自2022年2月至6月一直在某高纖公司的生產線工作,所從事的工作是公司業(yè)務的組成部分,按月領取勞動報酬。雙方簽訂的承包協(xié)議載明該協(xié)議視為某高纖公司與崔某等人簽訂的集體勞動合同,崔某需遵守公司各項安全制度等約定亦證實某高纖公司的相關規(guī)章制度適用于崔某,崔某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。審理法院判令崔某與某高纖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。

勞動糾紛中常見工傷保險待遇問題: ① 有關部門對工傷認定、傷殘等級、勞動能力等的鑒定材料; ② 醫(yī)治工傷的醫(yī)療費、交通費、護理費、食宿費、康復器具等費用單據(jù); ③ 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查詢清單; ④ 工資發(fā)放憑證(包括受傷前12個月工資收入情況及受傷后的工資發(fā)放情況)等。 舉證責任規(guī)定: ① 勞動者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,應就存在工傷傷害的事實、工傷認定、傷殘等級、鑒定時間、停工留薪期、住院醫(yī)治起止時間及醫(yī)治費用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,用人單位應就已支付的工傷損害賠償費用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; ② 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,用人單位主張不構成工傷的,應當提供勞動者非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等證據(jù)。 法律依據(jù): 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九條第二款: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,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,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。勞務糾紛不用愁,天境星峰律師,為您提供法律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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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糾紛中常見,經濟補償金、代通知金、賠償金: ①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發(fā)生的爭議,需提供以下證據(jù): 勞動者的辭職申請或其他書面辭職材料;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證據(jù),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、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、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; 工資單、銀行查詢明細等工資發(fā)放憑證等,證明勞動者勞動關系解除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水平。 ②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發(fā)生的爭議,需提供以下證據(jù):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決定等書面文件; 勞動者違法違紀、不符合錄用條件或違反用人單位規(guī)章制度的證明材料;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性文件,如工會意見、辦理工作交接文件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等。 舉證責任規(guī)定: ① 勞動者主動辭職的,由勞動者舉證證明辭職原因; ②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,用人單位作出解除、終止勞動關系決定的,由用人單位證明其決定的合法性。勞務糾紛不必慌,天境星峰律師,助您維護權益。連云港勞動糾紛屬于勞動爭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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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 研發(fā)人員辭職后拒不交接工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,應承擔賠償責任 【基本案情】 2020年12月1日,某公司與李某訂立勞動合同,約定李某擔任研發(fā)崗位工作,合同期限3年;離職應當辦理工作交接手續(xù),交還工具、技術資料等,造成損失據(jù)實賠償?shù)葍热荨?022年2月15日,李某向某公司提出辭職,隨即離開且拒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(xù)。某公司因研發(fā)設計進度延誤、遲延交付樣機承擔了違約責任。某公司向某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,提出李某賠償損失等請求。某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。某公司訴至人民法院。 【裁判結果】 審理法院認為,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,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,辦理工作交接手續(xù)。勞動者未履行前述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李某作為某公司的研發(fā)人員,未提前在三十日通知某公司即自行離職,且拒絕辦理交接手續(xù),其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(guī)定的勞動者提前在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(guī)定,應當按照第九十條有關勞動者賠償責任的規(guī)定對某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審理法院綜合考量李某參與研發(fā)的時間、離職的時間、本人工資水平等因素,酌定李某賠償某公司損失50000元。麗水專業(yè)勞動糾紛律師事務所